legal and equitable rights,普通法上的權利與衡平法上的權利,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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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and equitable rights,普通法上的權利與衡平法上的權利
中文:普通法上的權利與衡平法上的權利
解釋:兩類基本的權利——普通法上的權利〔legal rights〕和衡平法上的權利〔equitable rights〕的並存與區分,是英國財產法歷史發展的一個基本脈絡。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給這兩種權利以明確定義:普通法上的權利,其中包括兩種普通法上的地產權〔legal estate〕和五種普通法上的權益或擔保物權〔legal interests or charges〕:1能夠在普通法上存在,轉讓和設立的地產權只有:即時佔有的絕對的非限嗣繼承地產權〔estate in 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絕對的定期地產權〔term of years absolute〕,即租約。2能夠在普通法上存在,轉讓和設立的權益和擔保物權只有:地役權〔easement〕,為著某種利益的土地上的權利或優先權(這種利益相當於即時佔有的絕對的非限嗣繼承地產權與絕對的定期地產權);可通過扣押執行的收租權;通過法定抵押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其他同樣的,沒有經過契據設立的土地擔保物權;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重新收回土地的管有權的權利。除了上述兩項普通法上的地產權和五種普通法權益與擔保物權外,所有其他的土地上的有效的地產權、權益和擔保都屬衡平法權益範疇(例如受托人權利〔right of trustee〕,剩餘權益〔remainder〕等等)。這兩種權利的區分,是由於在歷史上普通法法院只承認普通法權利,而衡平法權利只能在衡平法院得到保護。雖然這兩大法院系統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合併,但由於歷史的原因,這兩類財產權利在效力上還有很大的不同。其一,普通法上的權利具有對世的約束力〔bind the world〕。由於所有的普通法上的權利都會記載在地產權的契據上,可供人查閱,所以對一切有利益衝突的第三人都會有約束力。例如甲將他所擁有的普通法上的地產權租給乙,乙擁有的就是一個普通法上的地產權,即絕對定期地產權。在這之後甲如果再把土地租給丙,丙就不能與乙爭土地管有權,因為乙擁有的是對世的約束力。其二,衡平法權利受「通知原則」〔doctrine of notice〕支配。衡平法權利也是可以對抗所有第三人的,但有一種例外,即當這個第三人是一個善意的普通法地產權的購買人時,衡平法權利就失去了約束力。所謂「通知原則」,就是看第三人對先前的有衝突的利益是否知情,即是否得到了「通知」。如果他不知情,說明他是善意的真誠購買人,他的權利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乙獲得了一個在甲土地上的衡平法權益,甲隨後又將同一塊土地賣給丙,既沒有通知乙,又沒有告訴丙乙的權益。丙是善意的、真誠的購買人,並且事先對乙的衡平法權益毫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丙的權利就優先於乙的衡平法權利。但是假如丙在購買甲的土地時已經知道了乙的權利,乙的權利就優先於丙的權利。
→ estate in 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 term of years absolute; rent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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