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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aw agents,法律事務代理人
中文:法律事務代理人
解釋:〈蘇格蘭〉
該詞原指在蘇格蘭沒有獲得出庭律師〔advocate〕資格的法律執業者,現在稱為事務律師〔solicitor〕。17世紀末期,在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形成了三類法律事務代理人:出庭律師的一等書記員〔advocates' first clerks〕、令狀蓋印官〔writers to the signet〕和事務律師〔solicitors〕。第一類是為進入律師界正在學習的年輕人,他們作為法律事務代理人與當事人進行協商,但到19世紀中期時這一群體便消失了。第二類,即令狀蓋印官曾長期被禁止在最高民事法院執業,但在1754年取得了這一權利。第三類,即事務律師首次被提到是在1600年,後逐漸發展起來並確立其地位,其執業的權利也於1754年得到認可,並逐漸形成事務律師協會被並入蘇格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s of Scotland〕。1873年的《法律事務代理人法》〔Law Agents Act〕確立了在整個蘇格蘭境內統一的法律事務代理人資格考試,並廢除了專屬執業的特權。想要成為法律事務代理人者必須跟隨一位正在執業的法律事務代理人做5年學徒(大學畢業生為3年),並通過規定的考試。1883年成立了法律事務代理人協會〔Incorporated Society of Law Agents〕,旨在形成一個包括所有法律事務代理人的社團。1925年更名為蘇格蘭法律事務代理人協會〔Scottish Law Agents Society〕。1933年將所有這類法律執業者統一稱為事務律師,但原名稱仍時被使用。1949年蘇格蘭事務律師協會〔Law Society of Scotland〕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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