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當事人在主張或實現其權利方面的疏忽、懈怠或有不合理的拖延。遲誤是衡平法上的一項制度,即如果原告疏於主張其權利或者有不合理的拖延,而其疏忽和拖延已經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衡平法院可以拒絕原告提出的救濟請求。遲誤制度的根據是「衡平法佐助警醒者,而不佐助怠惰者」〔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and not the indolent〕這一衡平法原則。所以,與普通法上的時效制度類似,如果一項衡平法上的權利像普通法上的權利那樣,在通過起訴來實現該權利時受一定時效期間的限制,則衡平法院可以將普通法上關於時效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該項衡平法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