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s in eyre,巡迴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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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stices in eyre,巡迴法官
中文:巡迴法官
解釋:(英格蘭古法)
亨利一世時曾將御前會議中的一些法官派往各郡徵收賦稅和聽審各種民刑案件,後來該制度被棄置不用,亨利二世時得以恢復。1176年,亨利二世將英格蘭劃分為六個巡迴區,每區分派三名巡迴法官執行財政和司法方面的事務。每巡迴至一個郡時,巡迴法官們便全席出庭,相應的郡法庭在此時不再開庭。巡迴審判制在王室法庭和地方法庭之間建立起了聯繫,對於英格蘭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後來巡迴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分工也更加細緻。根據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的規定,民事巡迴審只對事實問題作出裁決,法律問題要遞送威斯敏斯特的中央法庭去處理。
→ ey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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