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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jurist,法學家
中文:法學家
解釋:本詞並無精準的含義。一般來說,那些非常精通法律的人可稱為「法學家」。「法學家」可能是法官或執業律師,但更多是指著名的法學學者、法學著作家。在英國英語中,本詞指對法律思想及法律著作或文獻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在美國英語中,本詞用法不那麼嚴格,更多指各個層次的法官,甚至指那些從事非學術性活動、廣受尊敬的執業律師,美國英語中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將「jurist」與「judge」混同。在古羅馬,職業性質的法學家是漸次出現的。在共和時期及其後,法學家階層享有很高的地位,大部分領有執法官或元老院成員級別的官職。法學從日常實際事務漸漸轉向理論問題,法學研究獲得相當程度的拓展。公元1-2世紀,法學家的教育職能更為明確和學理化,在圖拉真〔Trajan〕與哈德良〔Hadrian〕時期,羅馬的法學達到其發展的高峰。在優士丁尼時期,法學家屬於職業團體,官僚法學家包括那些在帝國諮議會以及負責起草敕令與法令的法學家。其他的還包括專注學理的法學家及實務咨詢的法學家。然而,獨裁製限制了法律的發展。自羅馬法研究復興之後,「法學家」主要指那些通過其著述與研究或教學,將法律規則予以條理化並探求法律的歷史與哲學,大大影響了法官及立法機構,對法學研究作出確實的貢獻的人。在歐洲,普芬道夫、波特伊爾〔Pothier〕及薩維尼享有這一稱譽。在英格蘭,黑爾〔Hale〕及布萊克斯通是當之無愧的法學家。美國的肯特與斯托雷被公認為是負盛名的「法學家」。近現代,梅因、戴雪、安生〔Anson〕、波洛克、梅特蘭、薩蒙德〔Salmond〕、霍茲沃斯〔Holdsworth〕可歸為「法學家」。那些思想卓著的法官如阿特金〔Atkin〕、林德裡〔Lindley〕、斯庫爾頓〔Scrutton〕、霍姆斯〔Holmes〕也享有「法學家」之稱譽。在現代,法學家的職能多樣,主要包括對立法、法院的判決以及評論性出版物的批評、考察,在廣泛領域內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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