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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國際刑事法院
中文:國際刑事法院
解釋:一個根據1998年聯合國外交會議上幾乎所有國家一致達成的協議而擬設的常設國際法院。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提議和討論貫穿整個20世紀。1948年,紐倫堡〔Nuremberg〕和東京〔Tokyo〕審理戰爭罪犯的國際軍事法庭有例在前,聯合國建立了一個委員會研究建立一個常設法院的可能性。但隨著冷戰的開始,有關設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計劃擱淺。冷戰結束後,1992年對此問題重新開始認真考慮,經過多年的準備工作,1998年在羅馬〔Rome〕舉行為期五周的外交會議討論後,於7月17日達成一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框架,參加這次外交會議的既有幾乎所有國家的代表團,也有許多國際性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會議中,許多意在減少國際刑事法院權力的修正案被採用,以使美國能夠接受。在最後一天,美國提出一個修正案,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作了更大的限制,即除非一國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則該國的任何國民不受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與會國以113票反對、17票贊成、25票棄權否決了美國的提案。該外交會議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的投票結果採納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規約〔statute〕,應美國的要求,最後一次投票是不記名的,即實際為秘密投票,但美國、以色列和中國在投票後發表了聲明,解釋其為何反對建立國際刑事法院。以色列反對將在被佔領土上定居視作戰爭罪行者的具體規定,而美國和中國則反對未經一國政府同意,而將該國士兵或其他被指控犯有戰爭罪行者送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的全盤做法。這次外交會議的協議規定計60個國家批准該協議,國際刑事法院即成立,美國的外交壓力使各國批准步伐減慢,到2000年底為止,僅六個國家批准了這個協議。2002年4月11日,批准這一協議的國家其數量達到協議所規定的60個,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據協議,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審判和懲罰被指控犯有違反人性的犯罪、戰爭罪或種族滅絕罪,以及達成共識的侵略罪等嚴重的國際法犯罪行為的個人。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地在某一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條約成員國,或對被指控的罪行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的國家,而被指控的個人為以上該國的國民,則國際刑事法院即擁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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