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廣義上包括有關財產的各種權利〔right〕、產權〔title〕、請求權〔claim〕或合法份額〔legal share〕。就不動產而言,它可指任何對土地的受益權利〔beneficial rights〕,即地產權〔estate〕——無論普通法上的還是衡平法上的,土地負擔〔charge〕、地役權〔easement〕、他地權益〔profits a prendre〕、衡平法上的回贖權〔right of redemption〕等一切在目前或將來使權利人可以使用土地的權利。狹義上,作為與地產權相對的概念,interest指地產權以外的土地權利,例如1定期地產權益〔interesse termini〕;2在舊封臣繳回〔surrender〕之後、新封臣被承認〔admit〕之前領主對公簿地產〔copyhold〕的權利;3在為支付債務而設立的土地遺贈中遺囑執行人〔executor〕的權利;4類似地產權但不為普通法所承認的權利——如待生效權益〔executory interest〕。此外,舊時不動產律師業務中使用的interest一詞還可有多種解釋:1指與土地密切相聯的權利——如土地他益權,以有別於來自歷史習慣的地役權或根據他人授權進入土地的權利;2對土地的獨佔權利,即基於所有權的權利,區別於對他人土地的權利——如並存地產權〔common〕;3與「佔有」〔possession〕相對而言,例如一項已經賦予權益〔vested in interest〕的地產權表示該項權利已經產生,但權利人對土地的佔有則要推延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