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 interdict (2)該詞用於法國民法典中,與法文語詞相同,指對於心智不健全而不能管理自身利益者,應將其置於監護人的控制之下,由監護人管理其事務並發生與其本人處理事務相同的效果。該人即被稱為「禁治產人」〔interdit〕,而其地位則為「禁治產」〔interdiction〕。 (3)〈蘇格蘭〉 蘇格蘭法的一種程序,現已廢除。若某人處理事務柔弱無能從而未經其管理人〔curator〕同意不得簽署任何契據的,則該人即被稱為禁治產人〔interdictor〕。該人既可以通過被授予禁治產保證書〔bond of interdiction〕而自願受此限制,亦可經由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司法程序而被施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