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ion,(1)(教育、慈善、宗教性的)社會公共機構<br>(2)(訴訟等的)提起;開始<br>(3)法律;規則;習慣;原則;原理<br>(4)(法律、規則等的)制定;設立;創設<br>(5)(以遺囑方式進行的)繼承人指定<br>(6)授予聖職,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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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stitution,(1)(教育、慈善、宗教性的)社會公共機構
(2)(訴訟等的)提起;開始
(3)法律;規則;習慣;原則;原理
(4)(法律、規則等的)制定;設立;創設
(5)(以遺囑方式進行的)繼承人指定
(6)授予聖職
中文:(1)(教育、慈善、宗教性的)社會公共機構
(2)(訴訟等的)提起;開始
(3)法律;規則;習慣;原則;原理
(4)(法律、規則等的)制定;設立;創設
(5)(以遺囑方式進行的)繼承人指定
(6)授予聖職
解釋:(5)(羅馬法)
(6)(教會法)
被授予者由主教委以宗教監護權,享有聖俸,成為堂區牧師〔parson〕,主持宗教儀式,並可進入牧師寓所。但是在就任儀式〔induction〕之前,他不得自由處置教區事務。根據1898年的《聖職法》〔Benefices Act〕,主教可基於某個理由拒絕授予某人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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