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483年以後(但1642年至1660年間除外),英格蘭和不列顛制定法的原本權威典籍,包括經確認並送交文秘署〔Chancery〕的議會法律。1849年之前,所有議會法律均謄抄在羊皮紙上,由議會書記官〔Clerk of the Parliaments〕簽署並確認,與其他檔案一併存放於議會檔案館〔Rolls Chapel〕。自1849年起,由國家印刷局〔Queen's Printer〕用仿羊皮紙印刷每一份議會法律,一式兩份,經議會兩院的官員〔Officers〕核證後,一份存放於上議院〔House of Lord〕,一份存放於國家檔案館〔Public Record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