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通常指對他人帶有貶損或誹謗性的、間接的、隱晦的言詞。 (2)指訴狀等法律文件中插入正文的解釋性詞句或段落。在刑法上,常指公訴書中對前面講到過的事項的含義予以解釋的陳述部分,如果不作此解釋,其含義將會不清楚。在有關誹謗的法律中,插入解釋指原告在起訴狀中對所指稱的誹謗性言論的含義所作的解釋,一般在從該言論的表面並不能看出其誹謗性質的情況下使用,通過插入解釋來揭示其隱含的意思。 (3)〈拉〉 該詞原為拉丁語。在古代,普通法上的訴狀是以拉丁語寫成的,該詞被用來引出解釋性的插入語。後來訴狀改為以英文寫成,該拉丁語仍時常被使用,如被告稱:「他(即原告)是賊。」〔The defendant Stated:「He(innuendo the plaintiff)is a thief.」〕再後來的訴狀中,該詞也被轉譯成了英語,如「He (meaning the plainti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