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s of Court,出庭律師公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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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ns of Court,出庭律師公會
中文:出庭律師公會
解釋:〈英〉
泛指各自治性的、自願組合的非法人的出庭律師社團。其歷史悠久,據信至少可追溯至13世紀,但起源的確切年份不詳。是集法律職業訓練、同業紀律訓誡與行業資格授予等功能於一體的行業公會式的組織。Inns of Court起初的含義是指各公會所在房屋的名字,出庭律師及學徒律師集中住在Inn裡,過一種半集體的生活,他們各自所在的公會的名稱便以經常活動的住所地命名,如現存的四個出庭律師公會中,林肯公會〔Lincoln's lnn〕與格雷公會〔Gray's lnn〕均以房主名字命名,中殿公會〔Middle Temple〕與內殿公會〔Inner Temple〕的房屋曾屬於「聖殿騎士團」〔Knights Templar〕。這四個出庭律師公會中,內殿公會歷史最為悠久、也最為著名,格雷公會則相比之下歷史短一些。在各出庭律師公會中,其成員可分為三個等級:主管〔bencher或master of the bench〕、出庭律師、學徒。主管往往由法官或資深律師擔任,他們在招收學徒以及授予出庭律師資格方面享有絕對的控制權,每個公會每年選舉一位主管擔任司庫〔treasurer〕,並作為公會名義上的領導。對主管們的決定可申訴至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及高等法院的法官們那裡,由其擔任(公會)內部裁判所〔domestic tribunal〕的到訪裁判人〔visitor〕來裁斷。對於法律教育和訓練,起初是通過誦講〔readings〕、模擬審判〔moots或mock trial〕及辯論的方式來進行。但這種方式在17世紀即已式微。在1852年,各出庭律師公會〔lnns〕聯合成立了法律教育理事會〔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負責為學徒提供指導並管理出庭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在職業紀律訓誡方面,各出庭律師公會對成員擁有單獨的申斥甚至是開除(取消律師資格)的權力。1966年,各出庭律師公會各自通過一項得到高等法院法官們的裁定確認的決議,成立一個新的聯合機構,叫做「出庭律師公會評議會」〔Senate of the lnns of Court〕。1974年,該評議會同各出庭律師公會以及代表全體出庭律師的出庭律師理事會〔Bar Council〕達成協議,組成一個新的機構,叫做「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評議會」〔Senate of the lnns of Court and the Bar〕。評議會由90名成員組成,在其職權範圍內,有權代表全體出庭律師作決定,其職能包括法律教育、律師職業紀律訓誡、授予出庭律師資格。各出庭律師公會須遵照執行評議會的決定,法律教育理事會也受其指導。評議會還通過一個特別的職業道德紀律委員會行使職業紀律訓誡權,但最終的處罰由各出庭律師公會執行。儘管如此,各出庭律師公會仍保留自治性機構地位,對其成員以及財政仍保持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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