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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itiative,公民立法創議權
中文:公民立法創議權
解釋:公民所享有的一種通常獨立於立法機關的、在政治選舉中提出法律議案和憲法修正案、決定法律議案和憲法修正案生效或不生效的權利。它是直接民主制的一種形式。法律議案和憲法修正案可以向立法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全體選民提出。但必須由一定數目的公民集體提出。這種做法是1860-1920年在瑞士發展起來的。1898年被南達科他州引進到美國。現在美國其他一些州也承認公民享有這一權利。該詞與referendum不同。
→ refere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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