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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formation,(1)檢察官起訴書
(2) (民事)起訴狀;(刑事)起訴書
中文:(1)檢察官起訴書
(2) (民事)起訴狀;(刑事)起訴書
解釋:(1)〈美〉
由檢察官製作並提交法院的指控刑事犯罪的正式書面文件,區別於由大陪審團批准的起訴書〔indictment〕。在大多數州,檢察官起訴書適用於起訴輕罪〔misdemeanors〕案件,也有大約一半的州允許用於起訴重罪案件,有的州規定對重罪案件只有被告人放棄由大陪審團批准起訴時才可以檢察官起訴書起訴。
(2)〈英〉
在性質上相當於pleading,它是開始一些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步驟,亦相當於開始訴訟的令狀〔initial writ〕。1舊時以information開始的民事訴訟要麼是在衡平法院提起的,要麼是在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提起的,視其所要尋求的救濟的性質而定。例如普通法上的特權起訴狀〔prerogative process of information〕即是一種以國王的名義提出的民事請求狀,旨在尋求獲得對國王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或收回欠國王的財物或金錢,它由總檢察長提出。2information是向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提起刑事訴訟通常使用的方式,其中應簡要陳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以使得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受指控的犯罪人能到庭應訴。3在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提起刑事訴訟的刑事起訴書〔ciminal information〕,它可以由總檢察長依職權〔ex officio〕提出,也可以由私訴人〔private prosecutor〕以國王的名義提出,但在後一種情況下,只有取得高等法院的明確指令才可以提出。這種刑事起訴書已被1967年《刑法》〔Criminal Law Act〕廢除。4在衡平法院以information開始的訴訟是由總檢察長以國王的名義提起的,通常是根據某人的告發,告發人的姓名列於起訴狀中,且告發人通常與爭議事項存在利害關係。5在財稅法庭的衡平法管轄權部還有一種用以取得對國王的損害賠償或對國王的欠款的訴訟,稱為英格蘭訴訟〔English Information〕,有別於拉丁訴訟〔Latin Information〕。這兩種訴訟都已被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Crown Proceedings Act〕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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