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某人無正當理由勸誘他人違反其已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如證實導致損害則屬可訴之侵權行為。但是,根據英國1974年《工會與勞資關係法》〔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 Acts〕,某人意圖對勞資爭議〔trade dispute〕施加壓力而實施下列行為的,不構成可訴之侵權行為:1勸誘他人違反合同,或干預、勸誘任何其他人干涉合同的履行;2威脅其將破壞合同(不論其是否為該合同當事人)或干涉合同的履行,或其將勸誘他人破壞合同或干涉合同的履行。英國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對勸誘海員拋船的違約行為也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