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只能以大陪審團起訴書〔indictment〕起訴的犯罪。在普通法上,可訴罪包括叛國罪、可判死刑的犯罪、重罪。在美國聯邦法院,可訴罪指可被判處死刑、1年以上監禁刑或勞役的犯罪;在英國,對犯罪有一種較簡單的劃分,即分為公訴罪和簡易罪〔summary offence〕。其中,公訴罪指,如果由成年人實施(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特殊規則),可依公訴書按正式起訴程序審理〔triable on indictment〕的犯罪,而不論對該種犯罪是否只能依公訴書審理,還是既可依公訴書審理,也可按簡易程序審理〔triable either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