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該術語包括美國印第安部落的三種法庭類型。最普通的一種為部落法庭〔Tribal Court〕,根據《印第安重組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彙編的《部落法法典》〔Tribal Code of Law〕而成立,依《1968年印第安民事權利法》〔Indian Civil Rights Act of 1968〕,該類法庭有權審理民事案件,及輕微刑事案件,可作出最高刑期為6個月的監禁和500美元的罰款。部落不同,法庭的組織和審判權限也相異,許多部落無此類法庭而依賴於州法院系統。第二種為傳統法庭〔Traditional Court〕,只處理涉及部落傳統和習慣事項,而不依據編入法典中的法律〔codified law〕。第三種為聯邦條例法庭〔Court of Federal Regulations〕,按照通過印第安儀式〔Indian Service〕編纂的聯邦法典運行。現在有19個聯邦條例法庭、18個傳統法庭和51個部落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