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rporation doctrine,合併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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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corporation doctrine,合併原則
中文:合併原則
解釋:〈美〉
通過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最初僅對聯邦政府權力有約束力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多數規定,同樣擴展適用於州政府的憲法原則。直到19世紀初期,美國法院一直將《權利法案》適用於聯邦政府。但此種觀點在19世紀中期受到質疑。而在合併進程中起關鍵作用的則是1868年獲批准的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任何州不得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自1897年起,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各類判決意見,已將除下列規定外《權利法案》所有權利並入州:1第二條修正案的攜帶武器的權利〔right to bear arms〕; 2第三條修正案的禁止駐紮士兵〔prohibition of quartering soldiers〕; 3第五條修正案的由大陪審團起訴的權利〔right to grand-jury indictment〕; 4第七條修正案的民事案件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right to a jury trial〕; 5第八條修正案的禁止科處過高保釋金和罰金〔prohibition of excessive bail and f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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