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re pari potiorem causam esse prohibentis constat.,對於(幾個人)平等共有之物,很明顯,有權拒絕(許可使用該物)者的理由更強。,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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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 re pari potiorem causam esse prohibentis constat.,對於(幾個人)平等共有之物,很明顯,有權拒絕(許可使用該物)者的理由更強。
中文:對於(幾個人)平等共有之物,很明顯,有權拒絕(許可使用該物)者的理由更強。
解釋:〈拉〉
該法諺用於合夥,表示一個合夥人有權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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