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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mmunity,(1)豁免
(2)國家主權豁免
中文:(1)豁免
(2)國家主權豁免
解釋:(1)指一個人所處的不承擔某種法律後果或對其不適用某些法律規則的法律地位,它是法律不根據一般規則而給予該人的一種特別優待。例如未成年人免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證人在出庭作證時免予被逮捕或享受絕對豁免〔absolute immunity〕的人免予承擔誹謗責任等。與之相關的法律概念是無能力〔disability〕。
(2)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對其財產或行為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按此特權,非經某國同意,該國行為或財產不受他國法院的管轄。因此,在此豁免僅為管轄權豁免,而不意味法律責任的豁免。當代多數國家在處理涉及外國的案件中把國家或政府的行為分為兩類:一類為「統治權行為」〔act jure imperii〕,又稱「主權行為」,包括國家的政治、軍事和外交行為;另一類為「管理權行為」〔act jure gestionis〕,又稱「商業交易行為」或「非主權行為」,包括經濟、商業和貿易行為。一般的做法是對兩種行為中的前者給予豁免,對後者不予豁免。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相對豁免原則」。經國家同意,豁免可被放棄。外交代表及領事官員和領館僱員對其執行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他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經外交官或其上級同意,其豁免可被放棄。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的行為及財產也享有與國家主權豁免類似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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