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 of Commons,下議院;下院;平民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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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ouse of Commons,下議院;下院;平民院
中文:下議院;下院;平民院
解釋:〈英〉
英國兩院制立法機構中,由選舉產生的議院。雖為下院,但它實際上是兩院中權力更大、作用更突出的議院。下議院源於13世紀,當時國王為滿足自己的需要,從各郡召集兩名騎士——之後是自治市〔borough〕的顯要自由民(市民)——開會批准募征新的款項。1275年愛德華一世〔Edward I〕召開了他的「第一次大議會」〔first general Parliament〕,參加者不僅有國王的主要顧問即王國的伯爵〔earls〕、男爵〔barons〕和顯要教土,而且有騎士、顯要市民和普通市民。1325年以後國王定期召集各社區的代表或公社的代表(平民)前去開會。愛德華三世〔Edward Ⅲ〕統治時,為徵收額外款項,他不得不定期召開議會,平民代表開始把款項的批准與糾正社會疾苦連接起來。14世紀,平民代表屢次有意與伯爵、男爵分庭開會,從而使議會最終發展為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和上議院〔House of Lords〕。經過都鐸王朝〔Tudors〕和斯圖亞特王朝〔Stuart〕的發展,下議院逐步確立了其重要地位,尤其經過18世紀中後期擴大選民資格的改革,真正代表選民的下議院取得了兩院中較高的地位。目前下議院共有650個議席,其中英格蘭占523席,威爾士占38席、蘇格蘭72席、北愛爾蘭有17席。下議院的職能主要有:1代表民意;2通過預算決議〔Budget resolutions〕和年度財政法案〔annual Finance Bill〕控制財政;3通過下列方法制定和控制政策:對女王的演說〔Queen's Speech〕作出答覆;審議預算和統一基金法案〔Consolidated Fund Bills〕;提出實質性〔substantive〕動議和休會動議;向內閣提出質詢;4討論下列立法:公法案〔Public Bills〕,私法案〔Private Bills〕,委任立法;5通過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監督行政機關。下議院審議和通過立法以歷時已久的固定程序進行,包括:正式一讀(提出法案時);二讀,討論並通過法案的基本原則;委員會階段,法案被送至各個委員會——通常是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有時是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詳細討論;報告階段;對委員會所作的變動(及新的修正案)進行審議;三讀,法案得到最終通過。下院隨後還有可能考慮上院對該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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