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Home Building and Loan Association v. Blaisdell (1934),住宅建築和貸款協會訴布萊斯德爾案
中文:住宅建築和貸款協會訴布萊斯德爾案
解釋:〈美〉 在1933年大蕭條期間,明尼蘇達州制定一項法律,延長對抵押財產取消回贖的期限。在1843年布郎森訴坎齊〔Bronson v. Kinzie〕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伊利諾斯州的一項法律構成違憲,因為該法律中關於延長抵押物取消回贖期和禁止以低於評估價值三分之二的價格出售抵押財產的規定將損害合同之債。但在本案中,鑒於當時在經濟上出現的緊急情勢,最高法院以多數票支持明尼蘇達州的這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