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say,傳聞;傳聞證據,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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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earsay,傳聞;傳聞證據
中文:傳聞;傳聞證據
解釋:指證人不是以自己對某事實的親身感知為基礎,而是就自己從別人那裡聽說的事實所作的陳述。因此,其內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經宣誓作出的,而在庭審時被作為證據提出來證明其所稱之事實為真實。由於傳聞證據本質上是證人對其所聽說之事實的重述,因而屬於間接證據或二手證據。依英美法的證據規則,傳聞證據不具有可采性〔admissibility〕,因為對這種證據不能通過在公開法庭上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的方式來驗證其真實性。所以,為了確保提供給法庭的證詞的可靠性,對傳聞應予排除。但是,不論在英國還是在美國,傳聞證據規則都有許多例外。如在普通法上,臨終前的陳述在以後的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被採納;英國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規定大多數第一手的傳聞和商業文件可以採納,1968-1972年的《民事證據法》〔Civil Evidence Act〕也規定傳聞在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具有可采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的第803條和804條則明確列舉了傳聞證據的二十多種例外。此外,傳聞證據規則的適用並不僅限於口頭陳述,也包括書面陳述、手勢、甚至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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