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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earing,聽審;聽證
中文:聽審;聽證
解釋:指可就系爭問題提供證據,陳述理由,並由有裁判權的個人或機關作出裁決的相對正式的程序。聽審的目的在於為爭議各方,尤其是可能被剝奪權益的一方,創造陳述意見的機會。聽審不限於由司法機關舉行,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也可以舉行聽證。包括通知在內的聽審是公正程序的基本組成部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和美國憲法都有此明確的要求。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規定無論是州還是聯邦政府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聽審提出的四個重要問題是:1什麼情況下必須舉行聽審?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須進行審判〔trial〕並無疑義,但對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要求聽審以及聽審是否必須由法庭或其他機關舉行,卻很少有確定的一般規則。在美國,最高法院一直認為只有在限制或剝奪特定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情況下,才必須進行聽審。因而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起草規則的行為,針對的是眾多不知名的個人,並不一定需要舉行聽證。2聽證必須在什麼時間舉行?美國最高法院一直認為聽證必須在有意義的時間以有意義的方式舉行,但什麼情況下才算有意義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不過美國最高法院並不要求必須舉行事前聽證。3由誰主持聽證?美國憲法並沒有要求每項聽證都由法院舉行,許多直接影響特定個人的重大政府政策都是由行政機關主持的。4何種程序才能使聽證保持公正?對於刑事案件,像美國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已以多種方式規定了其審判程序。而民事審判要求由一位中立的裁判者採用對抗製程序進行審理,同時要求賦予當事人律師出庭參加案件審理的機會;法官必須闡明其判決的理由並基於案件的記錄〔record〕作出判決。同樣,行政聽證也必須由無偏私的裁決者主持,但偏見的界定有時很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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