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um non conveniens,不方便審理的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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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orum non conveniens,不方便審理的法院
中文:不方便審理的法院
解釋:〈拉〉
如法院認為案件由另一法院審理對雙方當事人更為方便且更能達到公正的目的,可不予受理。法院在作出這項決定時,必須綜合考慮:取得證據的方便程度、減少證人到庭的困難和費用、勘驗現場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各種使審判方便、快捷、節約的實際問題。此外,要有至少兩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即原告可任擇其一起訴時,法院才能行使這項裁量權。
→ change of venue; forum conveni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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