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刑法中指對罪犯徵收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可作為判處監禁的附加刑。罰金的數額由法律規定。現代立法要求法院判處罰金時考慮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被告人的家庭負擔以及對補償被害人損失的影響。 (2)包括俱樂部、互助會等社會團體對其成員因行為不當、過失所作出的經濟上的處罰。 (3)〈英〉 (封建法) 指封臣基於封地易主——無論是實際持有人還是領主的變更,向其領主交納的費用,最通常的一種是領主接納〔admittance〕新附庸時由後者繳納的費用,在封地易手、領主死亡和其他情況下交納的款項也包括在內。這種費用於1660年廢除。近代存在的重要的情形是公簿地產保有人〔copyholder〕在轉讓其地產時向其領主交納的費用。 (4)(英格蘭古法) 1833年前存在一種擬制司法程序,它被廣泛地應用於土地轉讓,其實這是一種關於被轉讓土地的擬制和解訴訟,這種運作被稱為徵收「土地轉讓金」〔levying a fine〕。其過程如下:簽發訴訟起始令〔praecipe〕——通常是違約令狀〔writ of covenant〕,雙方出庭應訴,然後經法庭的允許達成協議,使爭議土地歸屬於一方。該協議落實到文字上並登錄入卷後,便具有了(法庭)判決的效力。為了完成這一協議訴訟,相關令狀會發給爭議土地所在郡之郡長——正如在執行普通訴訟之判決那樣,由他將爭議土地移交給權利獲得方,若後者已佔有該土地,則此相關令狀可以免發。協議訴訟包括五個部分:首先是簽發訴訟開始令;然後是法庭批准雙方和解〔licence to agree; licencia concordandi〕,並支付令狀中所規定的「令後金」〔post fine〕;第三部分是達成協議,確認土地歸屬;第四部分是由和解協議保管官〔chirographer〕起草訴訟程序之紀錄;第五部分是簽署上述程序記錄。該記錄由當事人雙方各自保存,作為協議訴訟的合法證據,並成為土地購買者的權利證書〔title deeds〕。在該訴訟中,受讓土地的一方被稱為控告方〔complainant〕或被認可方〔conusee〕,轉讓一方被稱為非法持有人〔deforciant〕或認可方〔conusor〕。協議訴訟主要是為了將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的針對土地的相反權利請求予以終止,為此需要在連續的四個開庭期間內公開、嚴肅地予以宣示,並徵收土地轉讓費。常見的情形是通過封贈獲得非限嗣繼承之封地的封臣想通過協議訴訟阻卻回復地產權人〔reversioner〕的權利,另外還有限嗣繼承地產保有人用協議訴訟來中斷地產的限嗣繼承性質,從而阻卻特定繼承人的權利以及已婚婦女借此獲取與丈夫共同轉讓地產的權利等情形。協議訴訟包括下述四類:1認可通過封贈方式授予對方地產權〔fine sur conusance or cognizance de droit come ceo qu'il ad de son done; fine on acknowledgment of right as that which he had of his gift〕,主要轉讓非限嗣繼承地產權或自由保有地產權;2認可轉讓回復地產權或剩餘地產權〔fine sur cognizance de droit tantum; fine on acknowledgment of right only〕;3認可授予新地產權〔fine sur concessit or he has granted〕,在這種情況下,認可方為了終止一切糾紛,通過協議授予對方新的地產權,這主要是授予終身地產權或定期地產權;4將被認可的權利再部分地轉讓出去〔fine sur done,grant et render; fine on the gift,grant and re-grant〕,這實際上是一種雙重協議訴訟,被認可的一方在權利被認可接受後,又將該地產權的一部分授還認可方或其他人。協議訴訟於1833年被《擬訴棄權法》〔Fines and Recoveries Act〕所廢除。協議訴訟得名於其運作的和平性和法庭對此訴訟之記錄中的語詞:這是雙方最終的協議…〔Haec est finalis concordia inter,etc; this is a final concord or compromise between, etc.〕。在刑法中亦流行著這樣的觀念:之所以稱之為罰金〔fine; finis〕,因為它意味著是犯罪行為的終結。 → post f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