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er of lost property,遺失財產拾得人,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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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inder of lost property,遺失財產拾得人
中文:遺失財產拾得人
解釋:其與其他財產佔有人一樣,有權佔有該財產並可對抗除財產所有權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據英國1968年《盜竊法》〔Theft Act〕,無論是在發現當時或此後,遺失財產拾得人主觀上有侵佔意圖的,則可構成盜竊罪。在個人財產上的拾得物,如財產所有人在當時佔有該財產,則屬於該財產的所有人。在商店裡的拾得物,即使拾得人已將其交與店主以進行失物招領,拾得人仍可向店主請求返還。以拍賣方式取得某一衣櫃,而該衣櫃的隱藏抽屜中放有若干現金,則在法律上,該買受人的地位同於遺失物拾得人。另外,當值警察不得對其拾得物主張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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