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是向郡長〔sheriff〕或其他官員發出的,命令其扣押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務判決或損害賠償判決中所判的債務人應償還的款項及利息的令狀。最初只能執行債務人的私人財產、動產〔chattels〕或准不動產〔chattels real〕,後來逐漸擴展到也可執行其不動產。與現代的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基本同義。該扣押令因其行文中之拉丁語「quod fieri facias de bonis et catallis」而得名。在執行該扣押令時,執行人可以進入債務人財產所在的房屋,但應以和平的方式進入且不得破門而入,且只能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正式扣押。如債務人未能按判決要求償還債務,執行人可以在債務人或被扣押財產所在房屋內的人的同意下,委託拍賣商開列財產清單,就地拍賣或運走拍賣該財產,從所得金額中償還判定的債務和其他費用,餘額歸還給債務人。如果該扣押令是應回呈的,郡長應在執行完畢後向法院作出書面執行報告〔fieri feci〕或作出無財物供執行〔nulla bona〕或雖已扣押財產但無法變賣的執行報告。 → testatum wr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