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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ternal law,永恆法
中文:永恆法
解釋:這是最初由斯多噶學派提出的、區別於自然法和人定法的一個概念。它被認為是統治世界的宇宙理性法。西塞羅〔Cicero〕和聖·奧古斯丁〔St.Augustine〕都接受並詳細闡述了這一概念。他們把永恆法與上帝理性或上帝意志等同起來。聖·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認為,神法是永恆法的一部分,它由上帝通過神的啟示而廣為人知,但它不能由人類理性所掌握,而是被作為永恆真理由上帝賦予人類。自然法則是人類通過其獨立理性能夠理解的永恆法的一部分,但人類不能以其理性加以創造或改變。在自然法規定的範圍內,人類理性可以為了共同利益而創設實在法。之後,蘇亞雷斯〔Suarez〕認為法律具有理性的基礎,永恆法為一切法律提供了外在來源。而自然法則仍是人類共同的法則,而且能為人的理性所掌握。在宗教思想與法律思想之間的密切聯繫日益削弱後,法學家們已很少再討論永恆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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