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禁止當事人提出與其以前的言行相反的主張;即對於當事人先前的行為、主張或否認,禁止其在此後的法律程序中反悔,否則,將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它分為三種:因立有契據而不容否認〔estoppel by deed〕、因已記錄在案而不容否認〔estoppel by record〕和因既有行為而不容否認〔estoppel in pais〕,其中,前兩種又稱為普通法上的不容否認〔legal estoppel〕,後一種稱為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認〔equitable estoppel〕。 (2)禁止對同一當事人之間相同或不同爭點再次爭訟。 → collateral estoppel; direct estoppel; estoppel by jud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