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亦作estate in entirety或estate by the entireties。它是一種普通法上的地產權,其理論依據是夫妻一體主義,即妻子將不動產轉讓給丈夫而創設同一地產權,並由夫妻在生存期間共同保有該地產,未經一方同意則另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在一方死亡後,由生存一方保有全部地產,成為非限定繼承地產權所有人〔owner in fee simple〕。它與共同保有地產權〔joint tenancy〕在生存者取得權〔survivorship〕方面相似,但前者僅發生於夫、妻之間,而後者則可以在多個自然人之間設立。 (2)夫妻對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享有共同所有權〔co-ownership〕的形式,從而對全部財產形成統一的佔有和支配。在一方死亡時,由生存的一方根據原始轉讓〔original conveyance〕取得全部財產。 → community property; entirety; joint ten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