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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scheat,土地復歸
中文:土地復歸
解釋:在英格蘭封建土地法中,指土地保有人因死亡時缺乏繼承人或犯重罪而其土地復歸給領主。在後一種情況下,保有人的土地就喪失了可繼承性並轉歸領主所有,但國王有權對該土地享有一年零一天的收益權,後來國王的這種特權可以通過領主向王室交納稅金或提供服務來代替。但如果土地保有人犯有嚴重叛國罪,則其土地被國王直接沒收〔forfeiture〕。領主所享有的因缺乏繼承人而產生的土地復歸權為1925年的法律所取消,實際上轉化為了國王或蘭開斯特公爵〔Duke of Lancaster〕、康沃爾公爵〔Duke of Cornwall〕對無主財產〔bona vacantia〕的權利;因犯重罪而產生的土地復歸在1870年被取消。土地復歸與財產沒收〔forfeiture〕不同,前者源於土地保有,會影響到無遺囑繼承,實際上是基於傳承的障礙;而後者是一種刑罰,國王只不過是依特權而將財產沒收,在這種情況下,土地保有人的直接領主喪失土地復歸權。在美國,土地所有人無遺囑而且沒有繼承人時,土地歸國家所有。
→ forfe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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