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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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
中文: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
解釋:英國侵權法中的一項原則,始見於1868年賴蘭茲訴弗萊徹〔Rylands v.Fletcher〕一案的判決。若某人為自身目的而在其土地上保留非土地自然之物,且該物的逸出或洩漏將構成危害,則行為人應自擔風險控制其危害,並初步〔prima facie〕構成賠償因危險物逸出或洩漏的自然結果而造成的所有損害的責任。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須證明行為人有過失。它適用於蓄水、引起火災、造成地動或爆炸等案件。其抗辯理由是:不可抗力、原告的過錯或原告的同意、第三人的行為。
→ Rylands v. Flet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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