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字典)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法律人勝利組合】在台灣考律師,通過大陸法考、碩博士班,縱橫兩岸贏先機~ 詞條: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中文: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解釋:英國侵權法中的一項原則,始見於1868年賴蘭茲訴弗萊徹〔Rylands v.Fletcher〕一案的判決。若某人為自身目的而在其土地上保留非土地自然之物,且該物的逸出或洩漏將構成危害,則行為人應自擔風險控制其危害,並初步〔prima facie〕構成賠償因危險物逸出或洩漏的自然結果而造成的所有損害的責任。危險物的逸出或洩漏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須證明行為人有過失。它適用於蓄水、引起火災、造成地動或爆炸等案件。其抗辯理由是:不可抗力、原告的過錯或原告的同意、第三人的行為。→ Rylands v. Fletcher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