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此條款是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第一款所包含的三項個人權利中的一項,它規定任何一州「對於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不得拒絕給予平等法律保護」。儘管按此規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僅適用於州,但美國最高法院在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中認為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具有法律平等保護的內涵。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偏見可能是如此不正當以致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因而,自1954年開始,法律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這一憲法概念適用於包括聯邦、州和地方的各級美國政府。 →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