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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omicil(e),(1)住所
(2)戶籍
(3)(匯票)支付場所
中文:(1)住所
(2)戶籍
(3)(匯票)支付場所
解釋:(1)是一個人保有其真正的、固定的、永久的家及主要住宅的住處,並且即使該人目前不在該地居住,其仍有返回該住處的打算。構成「住所」通常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客觀要件,即客觀上居於該地〔physical presence或bodily presence〕,二是主觀要件,即當事人主觀上有將該地作為家而居住的意圖。住所的重要意義在於稅收管轄權及個人行使選舉權和其他政治權利的地點是以住所而不是以實際居所來確定的。在美國法上,「住所」與「家」〔home〕通常被視為同義詞,「家」構成「住所」的基礎,而「住所」則表現為「家」的法律意義;也正是基於這一點,home有時也譯為「住所」。但兩者也有各自不同的側重點:「家」側重於指某人或其與家人居住之處所,在於描述一種客觀事實,而「住所」更能反映出某人與某一特定地點的法律聯繫。「住所」與「居所」〔residence〕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指的是同一地點,但在法律意義上兩者有明顯區別:某人可以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居所,但卻只能有一個住所;「居所」僅要求滿足客觀上居於該地的條件即可,而「住所」卻是必須同時具備前述主客觀兩個要件。許多民事身份問題都與住所有關,例如離婚、子女之是否為婚生、繼承、遺囑等。公司也有住所問題,例如英國公司在阿根廷建築鐵路,其住所為英國,因其行政管理主要所在地位於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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