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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octrine of attraction,吸收理論
中文:吸收理論
解釋:當某可繼承男爵爵位〔barony in fee〕被授予一位以限嗣繼承方式享有伯爵爵位的男性封臣後,男爵爵位的繼承隨伯爵爵位一道進行,不可分離,即前者為後者所吸收。但在英格蘭,1640年該原則被否定。在當時的一個案件「Grey de Ruthin Case」中,上議院認為當伯爵爵位被廢除後,男爵爵位仍可由其繼承人繼承。1688年該原則在費次沃特〔Fitzwalter〕案中最終被否定,當時伯爵爵位最終保有人無合格繼承人承繼伯爵爵位,但仍有繼承男爵爵位的繼承人。在蘇格蘭,該理論據信仍在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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