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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istrict court,(1)聯邦地區法院
(2)州地區法院
(3)地區法院
中文:(1)聯邦地區法院
(2)州地區法院
(3)地區法院
解釋:(1)〈美〉
設於各聯邦司法區〔judicial districts〕的初審法院,對涉及聯邦法律、聯邦法律規定的犯罪及當事人具有不同州籍的案件具有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通常每個州包括一個或幾個聯邦司法區,每一司法區設一地區法院,且一個州至少有一所聯邦地區法院,在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有一所,關島〔Guam〕、波多黎各〔Puerto Rico〕、維爾京群島〔Virgin Islands〕等領地也各有一所。一般案件由一名法官審理和裁決,但有些案件則需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在法官超過一名的聯邦地區法院中,由年齡不超過70歲的資深法官擔任首席法官〔chief judge〕。
(2)〈美〉州中享有一般管轄權的下級存卷法院。
(3)〈蘇格蘭〉
為最低一級的刑事法院,僅對輕微犯罪案件有管轄權。由一名領薪的治安法官或者一名或多名不領薪的非職業治安法官組成。對犯罪的控訴由地區檢察長〔procurator-fiscal〕提起,審理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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