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將引作判例的案件和正在審理的案件之間在事實和法律要點上的區別予以指明的一種技巧。問題的實質在於這一區別是否為實質性的或者具有重大意義的,從而排除該項判例的適用,對本案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如果該判例被認為是可識別時,則無論這一判例出自哪一級別的法院,對審理案件的法院均不予適用,但是它仍然具有說服力〔persuasive〕。因此,識別常常成為法官認為其不應或不願受判例約束時所求助的一種手段。但如果某一判例被認為是不可識別時,後來的法院應依據遵循先例原則〔rules of stare decisis〕受其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