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ability,(1)無能力;無資格<br>(2)殘疾;傷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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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isability,(1)無能力;無資格
(2)殘疾;傷殘
中文:(1)無能力;無資格
(2)殘疾;傷殘
解釋:(1)指在法律上缺乏實施行為或享有某些利益的能力,諸如無能力提起訴訟、締結婚姻或轉讓財產。導致當事人無能力的原因可能是不足法定年齡、精神缺陷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豁免〔immunity〕。它可以分為一般無能力〔general disability〕與特殊無能力〔special disability〕,前者指缺乏從事所有行為的能力,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即為殊例,其不能締約或轉讓財產。在古代,罪犯不能就其自己的權利提起訴訟。後者是指缺乏從事特定行為的能力或暫時無能力,例如某人無權簽訂某一種類的合同。它也可以分為本人無能力〔personal disability〕與絕對無能力〔absolute disability〕,後一種情況除使當事人本人無能力外,尚及於其後代或繼承人,例如,在以前,某人若構成叛國罪或其他重罪,則其繼承人不得主張繼承非限嗣繼承地產。
(2)在有關勞工賠償法上,傷殘是由以下兩個條件綜合構成的:1實際上無法從事僱傭工作並由此而失去工資;2身體受到損害。基於社會保障利益之目的,該詞在制定法上的定義則須符合三個條件:1發生醫學上可確定的肉體或精神損害,該損害將導致死亡或在很長時期或不確定期間內持續存在;2缺乏從事任何可獲得實質性收入的僱傭工作的能力;3該無能力系由前述損害所致。
→ capacity; civil disabilities; incapacity; incompet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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