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nity,接受貴族或榮譽頭銜的權利;尊稱;封號;顯貴身份;尊顯之頭銜,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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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ignity,接受貴族或榮譽頭銜的權利;尊稱;封號;顯貴身份;尊顯之頭銜
中文:接受貴族或榮譽頭銜的權利;尊稱;封號;顯貴身份;尊顯之頭銜
解釋:〈英〉
該詞既指可以接受某一顯達頭銜的權利,也指這種頭銜本身。這些尊貴的頭銜既可以由普通令狀〔writ〕或開封特許狀〔letters patent〕創製,如貴族和准男爵;也可以通過舉行具體的儀式授予,如下級騎士〔knight bachelor〕等。它們既可以是終身的〔for life〕,也可以是可繼承的〔of inheritance〕,前者如騎士身份〔knighthood〕、終身貴族〔life peerages〕等,後者如男爵身份〔baronies〕和非終身貴族等。可繼承的尊貴頭銜〔dignity of inheritance〕是一項無形遺產〔incorporeal hereditament〕,它也可依時效〔prescription〕而存在。1926年以前遵循土地的繼承規則,這種頭銜或者傳給受封人的繼承人或者是受封人本身所出的後嗣。如果某一頭銜在授予之時特許狀並未提及受封者的繼承人,那麼這只是一個終身頭銜,不具有可繼承性。如果特許狀在授予伯爵爵位時提及了後嗣繼承人,而受封者死時只留下了女兒,那麼這一爵位將被擱置,直至國王宣佈由死者的哪一個女兒終身保有該爵位。在溫斯萊代爾勳爵一案〔Lord Wensleydale's case〕中,貴族院作出決定,終身貴族無權出任貴族院議員,更無權參加投票表決。然而根據1876年《上訴管轄權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國王有權任命終身貴族為貴族院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而後者在貴族院享有出席議會並投票表決的權利,後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又授予國王指定任何人為終身貴族的權利。作為一項無形遺產,這種頭銜是被視作具有同地產一樣的性質,事實上頭銜的享有附屬於對特定土地的佔有,並由該地產的授予所創製,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此。盡管頭銜已具有人身性質,但名義上仍屬不動產,並因為與地產的這種聯繫——至少理論上是這樣——而可能被國王依1285年《限嗣繼承條例》〔De Donis〕限定繼承範圍,或者被限制為剩餘地產權〔remainder〕性質,在某一先行的限嗣地產權——在同一頭銜之下佔有——終止後才開始。限定與頭銜共同轉移的財產不受1969年《家事改革法》〔Family Law Reform Act〕相關條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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