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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harmasastra,法論
中文:法論
解釋:古代印度法學彙集,歷經制定法的修改仍然保持效力,目前從根本上講仍是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東非及印度國外其它地區印度教教徒的家庭法。它與猶太法典一樣古老,比羅馬法更早,更具連續性。法論雖然廣泛論述法庭和訴訟程序,但主要還不是講司法行政,而是講面臨各種難題時如何正確行事。凡在典型的印度傳統環境中長大的人都了解法論的基本原則,如義務重於權利;婦女永遠處在最近的男性親屬保護之下;國王必須保護臣民不受精神和物質上的傷害等。法論在古代傳到緬甸、泰國、巴厘等地,這些地區的法論文獻逐漸喪失印度特色,吸收了本地習俗。法論著作用梵文寫成,共5 000多部,可分為三類:1「經」〔sutras〕,指格言警句;2「傳承」〔smrtis〕,指長短不等的詩體論文;3「集」〔nibandhas〕和「注」〔vrttis〕,前者指各種傳承的摘編,後者指個別分段傳承的評注,這二者供法律顧問使用,在「經」和「傳承」之間發揮很好的調和作用。西方學者主要是通過威廉·瓊斯爵士〔Sir William Jones〕和後世學者的著作來了解法論的,現代印度學者已對法論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法論的原則受到了英國在印度行政管理的影響,並以非常僵化的形式付諸實施。印度獨立之後,法論的許多原則都已被制定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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