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vitt Committee Report,德維特委員會報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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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vitt Committee Report,德維特委員會報告
中文:德維特委員會報告
解釋:〈美〉
1978年,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Warren Burger〕根據美國司法會議的一項決議任命24位著名法官、律師和教授組成一個以愛德華·德維特〔Edward Devitt〕法官為主席的委員會,以考慮對準予在聯邦法院執業的律師的資格作統一規定。該報告的10條建議是:1在聯邦法院執業的律師必須經過考核,並且有4次庭審經驗(至少有兩次是參加實際的庭審);2新規定出台之前已被聯邦律師協會授予資格的律師不需要參加考核;3各地區適用統一考核標準,並成立地區錄取委員會;4各地區建立對律師表現的審查制度,以促進在該地區執業的律師的工作表現,並成立地區律師表現審查委員會;5地區法院應制定學生實習規則,為2-3年級的法學院學生提供參與實際辦案的實習機會;6法學院在法院、律師協會的支持下,為學生設立實習課程;7地區法院與律師協會和法學院合作,定期舉辦法律實務研討會;8建立司法會議執業律師錄取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Admission to Practice of the Judicial Conference〕,監督全國統一標準的適用;9司法會議執業律師錄取委員會應負責研究測試庭審技能方法的制定、律師協會成員保持資格的需要、舉辦繼續法律教育項目的可行性等;十對美國律師協會〔ABA〕制定的《律師職業責任法典》〔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進行審查,以便在法庭辯護的標準方面給予更具體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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