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ainer,(1)(對財產的)扣押;扣留;佔有<br>(2)拘留;羈押<br>(3)指控服刑犯的通知;即將釋放服刑犯的通知<br>(4)續行拘禁,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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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tainer,(1)(對財產的)扣押;扣留;佔有
(2)拘留;羈押
(3)指控服刑犯的通知;即將釋放服刑犯的通知
(4)續行拘禁
中文:(1)(對財產的)扣押;扣留;佔有
(2)拘留;羈押
(3)指控服刑犯的通知;即將釋放服刑犯的通知
(4)續行拘禁
解釋:(1)尤指非法佔有。
→ unlawful detainer
(3)〈美〉
指檢察官、法官或其他官員告知監獄官員某一服刑犯受到了刑事指控,需要其對指控作出答辯並要求對該犯人繼續關押的通知,或者指監獄告知上述人員某一服刑犯即將被釋放的通知。根據《州際指控服刑犯通知的協議》〔Interstate Agreement on Detainers〕的規定,該詞指一州的控訴機關或警察機關向另一州某一犯人的服刑機關提出的說明該犯人在本州正受到刑事指控的通知。
(4)〈英〉
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受到拘禁的人,在被釋放前,又對其簽發了另一拘禁令,從而對其繼續執行拘禁。在1838年的《判決法》〔Judgments Act〕廢除了依中間令狀的拘禁〔arrest on mesne process〕後,續行拘禁的做法亦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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