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uty sheriff,(縣)行政司法官助理,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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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puty sheriff,(縣)行政司法官助理
中文:(縣)行政司法官助理
解釋:〈美〉
受任命代理和代替行政司法官履行其職責的官員。分為「副行政司法官」〔general deputy sheriff,有時簡稱為general deputy,或稱為undersheriff〕和「行政司法官臨時助理」〔special deputy sheriff,簡稱為special deputy〕。前者在任命後,有權履行行政司法官的全部職責,毋需得到行政司法官的特別授權。後者則為臨時任命的官員,僅在一些特別場合或為某一特殊的任務而任命,如送達特別的傳票,在有可能發生動亂或騷亂,或者在動亂、騷亂發生時協助維持秩序等。臨時助理受到特別授權和特別任命,而非一般授權和一般任命。
→ she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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