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osit,(1)保證金;定金<br>(2)(無償)寄托;寄托物<br>(3)(法院的)訟爭物寄托<br>(4)儲備;存款<br>(5)(礦產的)礦床;儲量,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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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posit,(1)保證金;定金
(2)(無償)寄托;寄托物
(3)(法院的)訟爭物寄托
(4)儲備;存款
(5)(礦產的)礦床;儲量
中文:(1)保證金;定金
(2)(無償)寄托;寄托物
(3)(法院的)訟爭物寄托
(4)儲備;存款
(5)(礦產的)礦床;儲量
解釋:(1)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以保證合同履行的金錢,如其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該筆金錢則予沒收。它也可最終成為部分付款,從而使買受人成為合同標的物的真正所有權人。
(2)指根據最初的信託目的而交付財物與受寄托人,由其無償保管該財物。通常,由某人將其動產移轉他人佔有,後者負有為前者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保管、使用、收益,或以種類物歸還的義務。委託他人保管的財物即為寄托物。大陸法將該種寄托分成3種:1緊急寄托〔necessary deposit〕,也稱災害寄托〔miserable deposit〕,指在突發災害事故時,未經充分和自由地選定受寄托人而倉猝將其財物交由他人保管;2任意寄托〔voluntary deposit〕,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協議而產生;3非任意寄托〔involuntary deposit〕,指未經寄托人同意而產生的寄托,例如某人的林木被洪水沖至他人土地上。普通法對前兩種寄托不作區分。
(3)指法院對未決訴訟的財產進行保管,直至有權佔有該爭議財產的人已予確定。
(4)1指一種行為,某人基於安全或便利的目的,將其金錢交由銀行保管,並可由存款人隨時或按事先約定支取該金錢;2指交由銀行保管的金錢,或存款人由此而獲得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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