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1688年的光榮革命中,英國議會為解決因國王詹姆斯二世〔James Ⅱ〕逃亡而引起的憲法性危機,決定立威廉和瑪麗為國王和女王。但這並不是無條件的,議會於1689年2月13日通過《權利宣言》,對王權進行限制,規定了議會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權利宣言》被規定在後來通過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之中;2在美國,指1774年10月在費城舉行的第一屆大陸會議〔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通過的體現各殖民地代表意見的決議。決議歷數了英國議會的立法對其權利的侵犯,要求英國政府給予殖民地以一定範圍的自治權利,宣稱殖民地人民享有生存、自由和財產等權利。英國統治集團卻沒有接受這一要求,繼續實行野蠻的殖民政策,從而使英國與北美殖民地的矛盾更加尖銳,最終導致了1775年獨立戰爭的爆發。《權利宣言》的部分內容也被規定在1776年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的《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