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獨立宣言》,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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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獨立宣言》
中文:《獨立宣言》
解釋:〈美〉
1776年7月4日由第二屆大陸會議〔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在費城通過。它主要是由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起草,理論根據是約翰·洛克和讓·雅克·盧梭的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學說。該宣言第一部分高度概括地表述了當時資產階級革命最激進的革命原理,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有天賦的不可轉讓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們為了保障這些權利而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據此,人們有權改變或廢除侵害這些權利的政府。宣言的第二部分列舉、抨擊了英國殖民當局壓迫和剝削北美13個殖民地人民的27條罪狀,說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被迫拿起武器進行獨立戰爭的。宣言的最後部分則莊嚴宣告北美13個殖民地從此解除對於英王的一切隸屬關係,而且它們與大不列顛王國之間的一切政治聯繫亦完全廢止,成為完全獨立的、自由的合眾國。《獨立宣言》不僅是宣告美利堅合眾國獨立的一個重要歷史文獻,而且它宣佈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轉讓的權利、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等原則,成為美國人的理想和信條,對美國政治生活的影響經久不衰;對於1787年憲法的制定,它作了某些方面的準備和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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