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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leet,地區刑事法庭;采邑刑事法庭
中文:地區刑事法庭;采邑刑事法庭
解釋:〈英〉
「leet」是英格蘭東部地區的用語,指一個地區或一個司法管轄區域。地區刑事法庭屬存卷法庭〔court of record〕,它實質上相當於由某些領主行使本屬於郡長治安巡視法庭〔sheriff's tourn〕的司法管轄權,設立於郡長不便到達的地區。其設立來源於國王的特權〔franchise〕,但這種特權可因怠於行使〔nonuser〕或濫用〔abuse〕而被廢止。14世紀時地區刑事法庭廣泛分佈於英格蘭各地,其管轄權可由采邑領主〔lords of manor〕或自治市〔boroughs〕行使,同時具備行政、司法的職能。通常很難將這種法庭和封建法庭〔feudal courts〕或莊園法庭〔manorial courts〕亦即采邑民事法庭區別開來。采邑刑事法庭每年開庭兩次,由領主的管家〔lord's steward〕主持並充任法官,從很早開始,這些管家就是由律師擔當,它最初的職能是對十戶聯保編製〔frankpledge〕進行巡查,並關注由陪審團提出的對其管轄區域內刑事犯罪的指控。後來,嚴重的案件保留給了巡迴法官〔itinerant justices〕審理,采邑刑事法庭只能審理處罰輕罪,並對重罪提出指控。某些地區刑事法庭的陪審團還可選舉該采邑所屬的自治市鎮的市長〔mayor;port-reeve〕和其它市政官員。自16世紀以來,隨著治安法官〔J.P.〕地位的日益提高,地區刑事法庭的作用逐漸降低,職能也受到了限制,每年只開庭一次,只能判處罰金而不能判處監禁。它所提出的對重罪的指控均可經由調審令〔certiorari〕轉歸王座法庭〔King's Bench〕審理,王座法庭也可否決它的指控。地區刑事法庭衰落的過程極其緩慢,1848年它被廢止,但1887年又被恢復,從理論上講,其中一些至今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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