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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hand,法院卷宗書寫體
中文:法院卷宗書寫體
解釋:(英格蘭古法)
古時英格蘭法院書記官使用的一種書寫形式,字詞按照一套共同的原則進行縮略和簡化,以保持簡潔和統一。這種書寫形式從最早時期一直延續到喬治二世〔GeorgeⅡ〕在位期間。懂得此種書寫形式亦成為書記官職業不可缺少的一項技能。後來,為使非律師人士能更易於看懂法院卷宗,這種書寫形式與拉丁文的使用(某些專業性的或不可轉譯的用語除外)一起在18世紀早期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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