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the Four Burghs,四自治市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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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the Four Burghs,四自治市法庭
中文:四自治市法庭
解釋:〈英〉
四自治市最初指伯威克〔Berwick〕、羅克斯堡〔Roxburgh〕、愛丁堡〔Edinburgh〕和斯德林〔Stirling〕,前二者後來被蘭那克〔Lanark〕和林利思戈〔Linlithgow〕取代。直到14世紀,這個由蘇格蘭財務官〔Chamberlain of Scotland〕和每市的四位市民組成的法庭每年在漢廷頓〔Haddington〕開庭,審理來自首席財務官巡迴法庭〔Chamberlain ayre〕的上訴案件。雖然該法庭逐漸發展為向所有自治市提供咨詢的機構,但其司法權仍被保留。1500年後其司法職能迅速消失,僅作為咨詢機構繼續存在,1552年成為蘇格蘭御准自治市會議〔Convention of Royal Burghs〕,主要是一個立法和行政機構,並僅對蘇格蘭自治市共同關心的事務進行聯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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